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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
时间:2012-11-05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社会经济、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教育科研管理体制制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受江西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制订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以及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推广等工作。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内申请立项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是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委)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结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协助省教科规划办管理本地区规划课题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教育科研工作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 题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政策专项课题;专业组重点课题、专业组一般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第七条 通常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申报评审五年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的第四季度申报评审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在课题申报前的三个月向全省公布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请,公开竞争,全省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专项课题属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需要单独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立项。
省教科规划办对有创新意义和明显效益的课题将优先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类级别单位)组织的本地(本系统)集体申请项目可不受受理时间的限制,单独受理、单独评审。
第十条 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省教科规划办开始受理课题申请,受理期限为三个月。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请人可直接从“江西教育网”上下载或向省教科规划办索取《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按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重点课题。正在执行尚未结题验收的课题申请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课题实行课题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社会经济、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教育科研管理体制制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受江西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制订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以及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推广等工作。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内申请立项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是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委)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结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协助省教科规划办管理本地区规划课题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教育科研工作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 题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政策专项课题;专业组重点课题、专业组一般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第七条 通常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申报评审五年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年的第四季度申报评审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在课题申报前的三个月向全省公布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请,公开竞争,全省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专项课题属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根据需要单独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立项。
省教科规划办对有创新意义和明显效益的课题将优先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类级别单位)组织的本地(本系统)集体申请项目可不受受理时间的限制,单独受理、单独评审。
第十条 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省教科规划办开始受理课题申请,受理期限为三个月。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请人可直接从“江西教育网”上下载或向省教科规划办索取《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按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重点课题。正在执行尚未结题验收的课题申请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课题实行课题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