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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
时间:2014-09-03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依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
第三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在符合主要标准的前提下,对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和市、县(市、区)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江西省文化厅组织成立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核评定有关艺术科学研究机构;
3.审定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4.审定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5.管理、监督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评选和奖励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7.负责艺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
8.领导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9.指导、协调设区市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六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艺规办)是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任由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江西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承担。
省艺规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发布江西省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负责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3.制定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和筹措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5.组织建立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具体承担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7.组织开展有关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
8.调研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七条 省艺规办负责建立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入选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各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中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类别
1.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类字数要求三万字以上,完成时间为1年、论文类字数要求六千字以上,完成时限为1年,专著类字数要求八万字以上,完成时间为2年。专著、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限以送交鉴定成果日期为准,论文类课题以成果发表日期为准。立项课题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上不延期,作为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艺规办批准,论文、研究报告类课题可延期三个月,专著类课题可延期六个月,到期未能完成,作为自行终止课题研究处理。延期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按鉴定等次的第三等给予资助。
2.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省艺规办提出申请,经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省艺规办在江西省文化厅网站(www.jxwh.gov.cn)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高校科研院所、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艺规办申报;各设区市、县(市、区)单位的课题,经各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艺规办申报;
2.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索取《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各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艺规办。
第十四条 申报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课题;
4.重点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副处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以上条件者申报的课题,原则上应有两名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对课题设计和研究意义进行书面评估;申报应用性对策课题,须有与课题内容和预期成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推荐,并对课题设计和预期价值进行书面评估;
5.青年课题申报者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6.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7.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省艺规办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复查后,将符合填报要求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课题,交由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的评审组评审。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对不显示个人情况的课题论证活页进行评审。初评通过的课题提交复评。复评阶段对课题申报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2.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评审组过半数成员通过的课题,按立项指标依得票多少取足指标数。
3.省艺规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艺规办发出《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艺规办根据江西省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额度根据申报课题公布的数额,按专著、研究报告、论文三类成果形式确定。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所需的小型会议费,省内调研旅差费,资料抄录、复制、翻译费,计算机使用费。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省艺规办指导下,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艺规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省艺规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题年度检查表》)为凭证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课题拨款两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和省艺规办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自行终止课题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课题管理和鉴定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艺规办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立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按财务规定管理课题资助经费;参与重大课题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将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作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课题研究;承担课题研究的信誉担保,完成省艺规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进行重大变更(含更改课题名称、更换课题负责人、延期、增减课题组成员或中止课题研究等),应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或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省艺规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违反规定者,省艺规办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课题、追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课题负责人省级以上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成果和《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送所在单位或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所在单位或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将成果和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省艺规办。省艺规办对申请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主要检查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结构、最终成果形式、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和其它重要事项,是否符合课题申报书上的表述及本办法的规定。复审合格的成果,属政治性较强的基础性、学术性成果,送相关学科的一名有较高政治、学术水平的专家审读;属应用性、对策性成果,送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一名负责人审读。审读后不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成果,提交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申请经省艺规办同意后组织通讯鉴定,对政治性较强的课题成果,可以在通讯阅评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鉴定前课题负责人提供以下鉴定材料:专著全稿一式三部;研究报告一式五份,论文所载报刊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三千字左右的书面成果摘要一份。以上材料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省艺规办在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鉴定组成员。鉴定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鉴定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研究成果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和完整;研究中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该课题研究领域还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针对不同课题成果的学科特点掌握和运用。
第三十条 鉴定程序
1.省艺规办将鉴定成果和《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组成员。
2.鉴定组在认真通读、分析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评语,依照成果评估量化指标评分,将鉴定表及鉴定成果返还省艺规办。省艺规办汇总鉴定意见,并将修改意见通知课题负责人。
3.省艺规办根据鉴定组成员个人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成果等级。90分以上为一等;70分至89分为二等;60分至69分为三等。此三等为鉴定通过。59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课题组可在三个月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4.鉴定通过的成果,课题组按鉴定组的意见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以上。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市厅级以上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艺规办审核后,报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由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