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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暂行管理规定(修订版) 》的通知
时间:2016-04-13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55

 

 

 

江西省文化厅

 

赣文厅字〔2016〕38号

                                                                                      

 

关于下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暂行管理规定(修订版) 》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2015年11月,江西省职称办批复同意江西省艺术规划项目名称调整为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因此,前期下发的有关文件需要重新修订。现下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暂行管理规定(修订版)》,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暂行管理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水平和成果质量,以及作好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特别是在北京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核心,把文化艺术科研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实体研究组织,是省级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建设的重要平台。要在规范学术研究、产出创新成果、推进学术交流、培养创新团队、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的繁荣发展。重点研究基地建立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认定一批,按照滚动发展方式分批建设,由江西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认定并授牌设立。

第二章  职责目标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2. 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3. 承担江西省文化厅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担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力量。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

以重点项目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培养、研究条件改善为建设重点,打造服务我省文化建设的文化艺术研究示范机构。

1.项目研究应当以江西省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要内容,为江西省文化建设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2.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不定期组织与省外、国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互访,组织学术讲座、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文化艺术学科建设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力求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形成共识,掌握业内研究动态。

3.人才队伍建设应当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 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全国(省)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合理的科研梯队结构。重点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的组建配备以主办单位为主,吸收其他单位的优秀研究人员参加。

4.研究条件改善以主办单位投入为主,以改善研究环境和条件为目的,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江西省文化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申请受理、评审、科研项目和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确定,及相关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等管理工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协调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对有关活动进行监督。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及主办单位的科研处(科)负责。

第六条  明确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由主办单位行政副职以上领导担任,负责全面工作,并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设立学术委员会,人员包括主办单位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人数控制在6至10人,其中外聘专家人数及高级职称人员均不得少于1/3。并从主办单位中聘任首席专家一名。

设联络员一名,由科研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定期向江西省文化厅通报工作信息。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设立基地项目。基地项目的日常管理参照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须在每年初制订工作计划,并根据自身研究方向,拟定科研项目主题,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评审、立项。

第九条  基地项目的阶段性或最终成果,应及时上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予以推广。

第十条  凡基地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发表或出版前,相关部门要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出版著作相关规定时才能出版,同时还须注明“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字样。

第十一条 基地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办理结项鉴定。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考核主要以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做为考核依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考核予以通过:

1.年度内完成的基地项目在2项(含)以上的。

2.基地项目的成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批示的。

3. 基地项目被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的。

4.基地项目的成果获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能通过的重点研究基地,将被要求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通过的,将予以摘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投入采取上级拨款、单位配套、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各主办单位应加大建设和经费投入力度,并鼓励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获得的经费可用于开展学术研究,其他学术活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信息网络设备、图书以及办公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获得的经费包含研究经费、资料费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