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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15-05-11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215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成果的转移转化,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专利奖(以下称省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
    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发明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联席会议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科技、专利、经济、财务、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人员为单数。
    第五条 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方案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省专利奖每次奖励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专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省专利奖授予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有效专利,权属明确;
(四)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九条 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条 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省专利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对象、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专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的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异议的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和复审,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40日内将异议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候选对象或者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核,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属于处分对象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专利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