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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12 09:21:09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275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省直科研机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我办对《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社规字〔2019〕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等,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体现江西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根据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的“三定”方案,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系省社科联的业务处室,负责省社科规划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一般是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来制定的规划,是对一个时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目标、任务的计划。年度规划是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年度计划,其主要是通过制定年度课题指南来实现。

  2.受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3.监督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4.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6.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省社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我省各设区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社联)、省直科研机构、中央驻省单位、高等院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部门、省属学会团体、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3.提供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7.承办省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要求广大社科工作者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规划与项目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优先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红色基因传承研究,支持具有江西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研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加大对基础学科、基本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类型,主要有年度项目、专项研究项目、委托项目等类型。项目等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研究项目和委托项目一般资助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省直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和有关职能部门征集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并参照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指南》。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组原则上只设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但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4.申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者,必须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必须完成过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一般项目者,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者,课题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5.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青马工程”专项除外),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6.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并能够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7.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或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专项研究项目、委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的研究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根据本人研究方向、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具体按照各类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其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和项目申请书的技术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项目管理服务及信誉保证。在认真审核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明确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年度项目评审可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匿名初评和会议评审,也可委托外省(市、区)社科规划(工作)办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一般经历初评和复评两轮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次性评审。专项研究项目和委托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省级领导定向交办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需要,一般采取择优立项或直接委托立项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审立项流程如下:

1.资格审查。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学科进行分组。

2.初评。初评采取匿名评审,可省内评审,也可送省外异地评审。省内评审专家根据学科方向在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统筹安排,省外评审专家全权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工作)办根据评审材料分组情况邀请确定。评审专家根据统一评估指标评定并独立打分,省社科规划办综合专家打分结果,根据就高原则择优选出初评入围课题。

3.复评。复评一般采取会议评审,可省内评审,也可送省外异地评审。省内评审从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统筹安排评审专家,专家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须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省外评审则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办(工作办)邀请该省专家评审。

4.审定公示。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复核后,报省社联党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在省社联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5.正式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对立项课题拨付资助经费。立项通知书下发后,《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者不得参与项目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将取消违纪违规专家评审资格,并书面通报其责任单位。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评审公平公正的各种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省社科规划办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省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省社科规划办的要求负责退回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最新修订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立项通知书发文时间为项目立项的起始时间,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结项成果为专著、论文类的一般为3年,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类的一般为1-2年。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清理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省社科规划办对各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是否存在变更情况;

2.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

3.经费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4.存在的问题以及项目研究工作下一步计划;

5.有无其它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项目负责人除有重大疾病、调离至外省或不可抗力的重大事由等情况,一般不允许调整。

      第二十三条  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变更原因,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对课题名称、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

2.变更项目负责人(须附项目管理单位人事处证明,课题组全体人员在变更表上签字同意,且负责人优先变更为课题组成员);

3.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课题组前三位成员如有调整,结项时须附其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否则视为无效);

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在清理期内因故需要延期的;

7.中止课题研究;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5项变更须同时有变更前后项目科研管理部门的签章;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类变更须在结项之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视情况作出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逾期未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

3.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其它原因。

被撤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

项目结项验收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结项材料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原则上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结项材料。科研管理部门要对照结项标准,对报送的结项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结项要求的不得上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相关研究成果质量低导致不能正常结项或被撤项的,将在下一轮省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时,减少该项目责任单位申报指标。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须获得省部级领导正职批示1人次,或省部级领导副职批示2人次。

省社科基金各类专项研究项目、委托项目制定了相关结项办法的,按其要求进行结项,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其结项办法参照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有关规定执行。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简称“青马工程”)按照专门结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结项一般以系列论文形式、著作形式、研究报告形式进行结项,主要有以下要求:

1.项目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时,均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批准号),若研究成果获多项基金资助,标注须排第一(国家级项目资助除外),否则不予认定。在项目立项前已发表、出版或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的成果等不得用于该项目结项。

2.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论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发表的文章总数不少于2篇。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代表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板)及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代表作在北大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及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

②每篇论文不得少于2个版面,不少于3000字(报刊理论文章除外)。提交结项的论文成果必须正式发表,录用通知不得作为结项条件。

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论文集内的相关文章,可作为结项成果。其中,国际性会议论文视为核心期刊文章,全国性、区域性会议论文视为普通刊物文章。

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的论文,CSSCI辑刊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学习时报》及新华网(理论频道)、人民网(理论频道)、 求是网(理论频道)、光明网(理论频道)、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网等中央级主流媒体上发表且有较大网络传播影响的理论文章可视为C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刊物;在《江西日报》等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和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中国青年报》等发表的理论文章结项时可视为北大核心刊物,一般报刊的理论版刊发的文章可视为普通刊物。

在外文期刊或出版社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附该成果名称、成果摘要、出版信息等内容的中文翻译,论文须附检索证明。

3.以著作形式结项的成果,须已正式出版,并且与项目研究主题直接相关。

4.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成果,重点项目必须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必须获得地(市)级主要领导(书记或市长)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科普类项目在研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围绕研究主题以“江西社科大讲堂”冠名开展至少1次讲座、讲演活动,并作为项目结题依据之一。

考虑到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科的特殊性,其以系列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形式结项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译著、专业作品和参演项目等形式必须与研究主题直接相关,可作为结项评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结项材料包括:

1.《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2.最终成果简介;

3.项目如有变更,须附省社科规划办批复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事项变更表》;

4.研究成果、领导批示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集中胶装成册报送2套,已出版的专著报送1本。

      第二十九条  验收项目成果等级,省社科规划办将根据其学术质量、应用价值和社会反响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清理通知要求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责任单位审核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通过后,课题组最晚可延期至清理期截止后半年,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作撤项处理。

第八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项目承担单位负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应充分利用网络、刊物、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加强对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要高度重视研究成果宣传转化运用,及时将最新、最有价值的成果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和《中国社会科学》、全国社科工作办《成果要报》等投稿。课题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影响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产生明显成效的,将作为项目结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省社科基金项目基础上申报国家级项目,鼓励以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成果评奖。

      第三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社规字〔2019〕18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印发日之前已立项的在研项目结项可以执行立项通知书上的要求,也可执行此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印发日之后立项的项目结项执行此管理办法。

                                                                                                                                                      江西省社科规划办

                                                                                                                                                     2022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