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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1-19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5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办法》,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现就加快推进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制度改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依法授权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及分配等情况)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不再备案。

     二、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收益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收益奖励比例。按投入和贡献大小,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享有60%到95%的转移转化收益所得。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主要完成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收益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科技成果信息报告制度等。

    六、支持科技成果在景转化应用。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景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参与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大成果、在职称评审认可的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论著的,可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获批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科技行政部门在项目、人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经费,对其技术转移行为进行补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设。

    八、本意见适用于景德镇市属高校及独立科研院所,其他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实际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照执行。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