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链接
重要通知
时间:2015-09-08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85
文社函〔2015〕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积极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建设的渠道,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厅决定开展2015-2017年度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学校(含高职)、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技校)等。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为此,首批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本次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研究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院校或其院(系)。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培训、教学等工作,做到“五有”:有人员、有课题、有经费、有成果、有应用。
3. 取得了较大的研究和应用成果,在全省有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研究工作规划。
(二)传承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和中等职业院校。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实践,做到“四有”:有稳定的传承人师资队伍,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课程,有专业教材,有一批坚持长期学艺的学生。
3.取得了较大的传承工作成果,每年经专业(课程)教学培养出的传承人群体达到20人以上,有全省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传承工作规划。
(三)传播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中等院校、中小学等。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展示和出版,做到“四有”: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和基本陈列,有经常性临时展览展示,有经常性的媒介宣传,有书刊或音像出版成果。
3.取得了较大的传播工作成果,教师、学生和当地群众参与活动年人次达到2000以上,有全省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传播工作规划。
三、各类基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年度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形成工作业绩,扩大社会影响;
(三)加强基地自身建设;
(四)各基地工作规范、制度上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根据条件分别填写申报表(均为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提出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结束后,由省文化厅命名公布。
五、相关要求
各级文化部门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江西省文化厅社文处。
联 系 人:平 懿
联系方式:0791-86266896,jxfy@jxwh.gov.cn
邮寄地址:江西省省政府大院89号省文化厅社文处
邮编:330046
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申报表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申报表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