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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江西省社联关于印发《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11-05 00:00:00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144

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企业)社联、高校社联、省直单位科研部门: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1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决定,从今年开始,分期分批建设一批“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基地是以学术领域前沿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核心,以优势人才、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的跨学科的实体研究组织,是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建设的重要平台。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规范学术研究、推出创新成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创新团队、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基地职责与建设目标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
  2.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3.承担省社联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担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4.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
  基地以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改善条件为重点。
  1.项目研究: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或服务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并使支撑其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学术交流:不定期组织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互访,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术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
  3.培养人才和锻炼队伍: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梯队。
  4.改善条件:以基地所在单位投入为主,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五条 基地建设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政府部门(学术团体可依托主办单位)根据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提出承建申请,省社联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六条 基地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省社联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评审、研究项目的年度评估、科研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基地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审查基地建设计划,并对基地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相关专家担任,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基地建设的各项任务。基地负责人应是该基地重点研究学科的领军人物,由基地所在单位从科研人员中聘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基地经费投入采取省社联专项拨款、主办单位安排配套经费以及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省社联按每个基地15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分三年拨付),主办单位对基地经费投入按不低于省社联研究经费1:1比例的配套,两项经费合并用于基地的项目研究、基础建设、学术交流等,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研究经费。
  第九条省社联对基地的经费投入以考核为依据,当年度考核合格的拨付次年度后续经费。
  第十条 基地获得的经费和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改善条件等。
  第十一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基地应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省社联在省社科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对基地的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基地报送的各类材料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社联对已命名的基地,按照《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考评和三年综合考评的方式相结合,采取“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性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作出整改、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主办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经费使用规定、不能承担省社联委托的研究任务的,省社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拨款、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社联负责修订、解释。
附件2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决定,设立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助资金”),每年100万元,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二条 出版资助资金面向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优秀著作的出版。本出版资助资金资助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统一纳入《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三条 资金资助坚持客观公正、以质为先的原则,按照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公正、合理、高效地使用好出版资助资金,省社联聘请有关单位领导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职责是: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进行评审,推荐重点资助的作品。
  评委会成员以专家库方式设立,由我省相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领导及少量省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社联。
  第六条 设立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编辑委员会,负责立项文稿的编辑、审定、出版等事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江西学者完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
  ①研究和阐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著作;
  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学术著作;
  ③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④具有地方特色或我省优长学科的学术研究著作;
  ⑤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提出重要科学对策、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著作;
  ⑥在创作手法和表现形式上有特色,内容健康向上、启人心智,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通俗易懂,说服力、感染力强的社会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推广著作。
  2.近代以来,江西已故著名学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确有出版、再版价值的遗著。
  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翻译类、传记类、软件类、音(像)制品类、论文汇编类、文学作品类以及已经接受各类出版补贴的著作,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八条 申请出版资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理论联系实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高质量的学术著作以及在基础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
  2.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签名。如著作权所有者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相关法律证据。
  3.书稿必须达到出版水平,并已全部完成。
  4.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有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5.已取得其他部门出版资助的成果,不再受理申请。
  6.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资助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同时,向其所在单位及出版资助受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提交完整书稿,并附相应材料,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意见等。
  第十条 每位作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资助出版项目。专著已获得资助尚未出版的,不得再次申请新的项目;已经与其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成果,在取消合约之前,不得申请本出版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出版资助资金的申请按归口分别由设区市(企业)社联、高校社联或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或作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以省社联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著作按要求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社联统一组织省内外专家,采取匿名方式评审书稿。
  评审专家应对审读意见保密,评委会对受聘的评审专家及审读意见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能是同一申报项目的推荐者和同一单位人员;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的,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评委会在专家评审基础上进行审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必须超过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视为通过。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提出资助建议,并在《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省社联审定。
  第五章 出 版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书稿,原则上需根据专家和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书稿由省社联全额资助,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版式、统一装帧、统一标准”的总体要求,统一安排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第十九条 确定资助出版的著作,因申报者的原因未能如期出版的,撤销资助资格,并向其个人追缴已经使用的费用。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成果作者,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自行联系出版事宜。省社联留存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00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省社联负责修订、解释。
附件3
  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决定,组织评选“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二条 “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科学、严格的评选,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方向正确、理论创新丰富、社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促进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以成果质量和社会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在江西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
  第五条 学术方向正确,学术道德高尚,学术功底深厚,学术成就突出,社会影响广泛,并具备下列5项基本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被国际科学检索系统SSCI或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求是》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
  3.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
  4.获过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5.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阅研、落实,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研究成果在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上基本条件中要求的研究成果,如属合作的,参评者应是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时给予加分。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成立“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社联。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申报。评选办公室发布评选通知。参评者填写《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并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向所在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企业)社联、高校社联、省直单位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企业)社联、高校社联、省直单位科研部门统一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评选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资格审查。评选办公室受理申报后,对参评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申报材料送评选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评审。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根据科学合理的评选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推荐“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示。“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内新闻媒体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直接报评选委员会审议批准;如有异议,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确定;获奖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十三条 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举行表彰大会,授予“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以省社联名义函告当选者所在单位,作为工作考核、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当选者进入江西省社会科学类评审专家库,优先对当选者进行项目资助或出版资助。
  第十七条 通过省内新闻媒体和省社联网站宣传当选者的主要事迹和学术成就。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 参评者必须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选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符合条件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可以申报参评,但不得参加申报当年的评审工作。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参评时,评选委员会成员须自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已获“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的个人,若存在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查实,省社联将撤销其“江西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追回给予的荣誉证书和奖励,通报所在单位,以后不得申报参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省社联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