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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时间:2023-11-10 17:38:01 来源: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2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以景德镇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本规范中的学术活动是指申报课题、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勇于承担学术责任。
(二)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在艺术创作和设计,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和创作成果,不得任意仿制或是抄袭他人作品的外观及内容。
(四)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五)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九)在学术评价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认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观点、思想变相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材料时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不实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评定意见、推荐信、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五)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六)各类资助项目未如实全名标注,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参加项目、奖励评审等学术评定活动时,蓄意进行虚假评价。
(八)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九)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将职务成果据为己有,擅自转让。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六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请相关院系学术委员在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编教职员工,经查实,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记大过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所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补贴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以景德镇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所获的景德镇学院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有关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院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